近期總統大選,吵綠卡的問題吵了好久。

對我而言,我是知道綠卡只是居留權,並不是美國籍,因此當真正台海有問題時,擁有綠卡是一點用處都沒有。而今天在報紙上看到一篇報導,寫的就相當清楚了。因此如果是吵誠信問題,那我就不評論,但如果是綠卡是否有效的問題,我覺得可以適可而止了。


以下內容節錄自聯合報民意論壇。<點我進原網頁>
 


依據美國移民法令之相關規定,美國簽證基本上分為兩類:移民簽證與非移民簽證。美國移民法第214(b)條規定:「任何非移民簽證申請人都應被推定為移民,除非在申請簽證時能使簽證官員相信此人有資格取得非移民簽證…。」另外,移民法第101(a)(26)及101(a)15(B)二條文相互對照即知「非移民」B-1/B-2簽證持有人為:在美國以外永久居留且無意放棄此身分的外國人,只是因從事業務或觀光等原因而到美國短暫停留之人。簡單的說,「移民」和「非移民」是兩種互相排斥的身分,不可能同時擁有,依法美國駐外單位不能核發非移民簽證給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身分之人或擁有美國國籍之美國公民。

美國移民法並未規定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若要放棄「永久居留權」身分或在申請「非移民簽證」之前,必須填寫I-407表。或許有律師會建議「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填寫,但其不過是為了要快速獲得非移民簽證而已,因為這通常是證明申請人無意移民美國最直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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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ffreyj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